舒先生在单位加班不断,每周有2-3天要到深更半夜,而且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单位还振振有词说是合同上写明的。他寻出合同来看,果然有一句:“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加班,必须参加,否则作违纪处理。加班费包含在工资里”。
一年后,单位原先加薪的承诺(口头)又赖掉了,他觉得上当了。在找到机会后,舒先生闷声不响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还带走了有关的业务资料,包括电脑光盘。正当他觉得心里出了一口气的时候,原单位将他告到劳动仲裁机构,说他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舒先生则认为是你先不仁,我才不义的,我是“正当防卫”,有什么错?
用人单位不仁,违反合同在前,劳动者是不是也能针锋相对,撕毁合同于后呢?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早己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违反合同,不管先后,不能抵消、也不能混淆双方的责任,应说是“桥归桥,路归路”,双方对各自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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