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后学者有问题向各位前辈和学友请教。
在中信出版的《Analysis for Financial Management》第344页,作者提到收购重组的目的之一是可以抵税,并且举例说明了LBO的interest expense抵税的计算。
我的问题是,贷款的抵税作用作为未来现金流入,为什么不同时计算贷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一般投资评价的方法,我们通常把投资评价和筹资问题分开考虑,也就是说,在估算投资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时候不考虑筹资问题,所以一般的投资项目评价是不计算筹资利息支出的。
但是,作者在344页上考虑了利息支出带来的避税效应,却不考虑利息支出,是不是不配比?
我觉得,利息支出和避税效应,或者同时考虑,或者同时不考虑,可是书中为什么只考虑避税效应,而不考虑利息支出呢?
请各位前辈和学友指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