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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特点 [打印本页]

作者: venson    时间: 2005-5-3 10:18     标题: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特点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特点 下列是创业板发行人在申请上市时及上市后须持续遵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要求( 并不代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所有要求)。 申请上市时须符合的主要要求: 基本上市资格 → 公司须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 → 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换句话说,把不相关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上市。 → 公司在上市前的24个月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 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作出 露。 业务披露的要求 公司必须披露其上市前两年的活动业务纪录;及其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 明公司在每项主有业务活动中的业务方向及目标。 财务方面的要求 → 没有最低盈利要求。 → 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盈利预测。 → 须提供公司上市前至少两年的财务报告。 公司管治的要求 → 委任董事,而该董事应具备适宜担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个性、经验及诚信,并能 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 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 聘任一名全职合资格会计师来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控的事宜; → 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以促使公司及其董事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成立 会,审查年度、季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程序。 首次招股的规则 →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至少港币30,000,000元即构成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但是若公司欲 少于其已发行股本的25%的股份,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而该百分比须提升至最高25%来 的公众需求)。 → 公司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

→ 公司在招股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包销。 →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公众股东,作为一般的准则,公司在上市时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 100名人士持有。 其他规则 → 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层股东及控股股东如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竞争的业务,便须 业务。 → 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并能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即管理层股东)有两年的售股限制期, 而其他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但并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即高持股量股东),则 售股限制期。 →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即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共同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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